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千人计划”、上海“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年度中央“千人计划”、上海“千人计划”相关项目的申报工作已经启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短期项目

(一)基本要求

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人文社科项目)

(1)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应为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2)人文社科项目应重点引进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关系、外交学、心理学等专业的急需紧缺人才。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在国外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文化艺术单位具有教授级(或相当于)职务;为国际同行所公认,具有较广泛的国际学术影响力。

(3)申报人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1年内(即申报人回国工作时间要在2012年4月30日之后)。

(4)引进后,申报人应全职回国在岗工作不少于3年(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5)申报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聘期起止时间)。

(6)申报人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需破格的,请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2.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1)申报人须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并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第(1)条有关要求。

(2)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正式工作合同(不能用意向性工作合同),合同内需明确聘期起止时间,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二、“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一)基本要求

1.属自然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经历;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应在海外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

3.回国前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

4.申报人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1年内(即申报人回国工作时间要在2012年4月30日之后)。

5.引进后应全职回国工作。

6.系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的申报人,可以突破年龄、任职年限等限制,破格引进(用人单位提供破格说明材料)。计算年龄和任职年限的截止日期为本批申报截止时间。

三、顶尖千人与创新团队项目

申报人应是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国际顶尖专家,引进后全职在国内工作至少5年,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顶尖人才。

四、“外专千人计划”项目

申报人应为非华裔外国专家,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1年内。引进后应至少来华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

五、上海“千人计划”项目

(一)基本要求

上海“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海外博士后除外),引进人才应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专家认可,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和国际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四个中心”建设紧缺急需的,具有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专业水平的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

注:符合条件非华裔专家的申报纳入创新人才项目申报之中。创业人才申报请联系企业所在区县党委组织部。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人需符合《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见附件1。

2、申报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需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回国,且回国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签订意向性合同的,须在签订意向性合同后6个月内到岗,并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方可入选)。

3、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人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回国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人引进后在国内连续工作至少3年,每年回国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4、创新人才申报原则上不允许破格。如确需破格的,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交《上海“千人计划”破格人选推荐表》(附件14)。每位破格申报人才需至少两位同行专家(一般应为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专家、具有正教授职称专家或者相关领域知名企业家等)从工作资历、业绩贡献、发展潜力等角度实名推荐,并分别填写破格推荐表。

如有申报需求,请于3月11日前直接与人才教育处联系。

联 系 人:陈 英 处长 

联系电话:5704分机

人才教育处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