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政策

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外国优秀人才参与我院科研工作,拓展我院国际科研伙伴关系网络,提高我院科研队伍的国际化水平,增强我院的国际吸引力和竞争力,中国科学院决定实施“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国际人才计划”)。
第二条 国际人才计划的英文全称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Initiative”,英文简称为PIFI。获得本计划资助者统称为PIFI Fellow。
第三条 国际人才计划包括四类资助项目:
(一) 国际杰出学者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Distinguished Scientists”);
(二) 国际访问学者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Visiting Scientists”);
(三) 国际博士后项目(英文为“CA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for Postdoctoral Researchers”);
(四) 国际博士生项目,又称“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英文为“CAS-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for International PhD Students”)。
第四条 国际合作局负责项目征集、评审、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内容

第五条 国际杰出学者项目每年资助30名活跃在国际科学前沿的外籍顶尖科学家到我院研究所或大学进行1~2周的学术交流,资助标准为5万元/周/人,经费由院与院属单位共同承担,其中30%(1.5万元/周/人)由院属单位(接收单位)分担。获资助者须与接收单位签署同意接收我院高级访问学者回访等内容的协议。
第六条 国际访问学者项目每年资助200名左右在国外科研机构、大学或企业研发部门工作并拥有助理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活跃在科研一线、获得国际公认优秀成果的外国专家到我院研究所或大学工作访问1-12个月(对于申请工作访问时间超过1个月者,每次连续在华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资助标准按照受资助者的专业技术职称分为三档:拥有国外教授或相当职称者的资助标准为4万元/月/人(税前);拥有国外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者的资助标准为3万元/月/人(税前);拥有国外助理教授或相当职称者的资助标准为2万元/月/人(税前)。此外,获资助者将享受一次经济舱位往返国际旅费补贴,其中来自周边国家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来自拉美及非洲地区国家的补贴标准为2,0000元/人,来自其它地区国家的补贴标准为8,000元/人。资助期满考核优秀者经接收单位推荐可申请延续资助,但最多不超过2次。
第七条 国际博士后项目每年资助100名左右外国优秀青年科学家到我院研究所或大学开展为期1~2年的博士后研究工作,资助周期为1~2年,资助标准为20万元/年/人(税前)。此外,每位博士后将享受一次经济舱位往返国际旅费补贴,其中来自周边国家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来自拉美及非洲地区国家的补贴标准为2,0000元/人,来自其它地区国家的补贴标准为8,000元/人。年龄在35岁以下的获资助者将被推荐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资助期满考核优秀者经接收单位推荐可申请延续资助,但最多不超过2次。
第八条 国际博士生项目每年资助200名外国优秀青年学者攻读中国科学院大学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博士学位,资助标准为7,000~8,000元/月/人,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获资助者须参加为期不少于4个月的汉语培训及中国文化课程学习。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国际杰出学者项目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拥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国籍;具有获得世界一流科学奖的潜力或已获得相应奖项且仍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工作;接受院属单位科研骨干赴其实验室或机构工作访问。
第十条 国际访问学者项目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拥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国籍;从事科技研发工作,拥有助理教授以上(含助理教授)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与中方合作者建立联系并共同制定工作计划;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我院和院属单位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际博士后项目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拥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国籍;拥有国外正规大学授予的博士学位;提供两封由国外原单位教授或导师本人签署的推荐信(其中一封必须是导师推荐信);与中方合作者建立联系并共同制定工作计划;符合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进站的要求;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我院和院属单位的规定;申请当年未满40周岁。
第十二条 国际博士生项目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拥有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国籍;已获得硕士学位;熟练掌握英语或汉语;由1名TWAS院士推荐或2名以上本领域教授推荐;申请当年未满35周岁;承诺完成学业后回母国工作;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条件。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中国科学院大学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入学资格。已被中国的大学或科研机构(包括中国科学院)录取的在读博士研究生不能申请本奖学金。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中方合作者或导师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承担重要研究项目,并具备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第四章 征集与评审

第十四条 国际杰出学者项目、国际访问学者项目和国际博士后项目均于每年7月1日开始对院属单位征集下一年启动执行的项目,8月31日截止项目申请(以申请材料收到日为准)。
第十五条 国际杰出学者项目、国际访问学者项目和国际博士后项目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人应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其合作方单位(即接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给接收单位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接收单位(作为项目申请单位)在向国际合作局提交申请之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局每年9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应重点考查以下四个方面:
(一) 申请人从事研究的经历及取得的成果或进展;
(二) 申请人在我院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原创性、科学意义和发展潜力;
(三) 申请人与其接收单位的合作情况以及对接收单位研究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 项目申请单位承诺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其它支撑条件。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通讯评审至少有3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会议评审由国际合作局会同院机关相关部门分领域组织,评审专家应为9-11人。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际博士生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接收单位负责对外国专家学者的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理签证、居留、保险等方面的帮助或指南。
第二十三条 接收单位与获得资助的外国专家学者须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际访问学者和博士后项目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外方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前,接收单位应对其进行考核,并将工作总结、考核结果和外国专家学者在华工作影像资料等材料以电子版报送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除非双方签署的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国际杰出学者、国际访问学者和国际博士后在院工作期间取得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归院属单位所有。科研成果应清晰地注明“受中国科学院国际人才计划资助,项目编号:XXXX”(Funded by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PRESIDENT’S INTERNATIONAL FELLOWSHIP INITIATIVE. Grant No. XXXX)。国际博士生在资助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论文,需同时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所在院系(研究所),并注明“Sponsored by CAS- 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for International PhD Students”。
第二十六条 国际合作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于未按工作计划执行,或违反我国法律或学术道德规范的外国专家学者,接收单位应停发资助并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未能如期实施的项目可在当年度内自主调整时间实施;当年内未实施的项目经报国际合作局批准后可延期到下一年度实施;延期一年仍未实施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接收单位应将经费退回。
第二十八条 需延长工作期限的国际访问学者或国际博士后项目,应由接收单位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国际合作局递交书面申请,经专家评审后择优支持。
第二十九条 国际杰出学者、国际访问学者和国际博士后项目经费限用于支付获资助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和国际旅费费用;国际博士生项目经费限用于支付博士生在华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保险、首次来华国际旅费和培养管理费。
第三十条 国际人才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院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外事(国际合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09〕25号)、《中国科学院外国专家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3〕32号)、《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3〕31号)、《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访问学者计划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3〕33号)和《中国科学院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科发际字〔2013〕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