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辐射和扩散、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增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为促进本市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并与国内相关企业联系紧密,对本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本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工程中心的评估和检查, 指导协调工程中心之间的协同合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所需的经费支持与相关条件保障。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   

  (三)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和检查。   

  第三章 建设   

  第七条 申请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工程中心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内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300万元;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3项。   

  (六)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第八条 市科委每年编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建设指南,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站发布年度建设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   

  (二)申请单位登陆“上海科技”网站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市科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 

  (四)市科委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建设名单,经批准立项的依托单位组织编写组建计划任务书。 

  (五)工程中心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依托单位在完成组建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正式列入本市工程中心序列。   

  第九条 市科委不受理与本市已有的研发方向重复的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   工程中心管委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各建设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审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人数为七至十三人单数不等,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技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次会议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针对行业、领域的共性与关键技术,提出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计划,确定每年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工程中心需设专职秘书岗位。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七条 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中心向社会开放有关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主要利用工程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工程中心名称。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委报送年度报告。市科委将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对年报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并报市科委。   

  市科委每年对部分工程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形式包括: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技术委员会会议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审核。   

  市科委不予受理当年需评估的工程中心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   

  第五章 评估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开展一至两个领域的工程中心评估。  

  工程中心按照领域进行分组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类。“优秀”、“良好”类工程中心比例为60%;评估成绩在每组排名(按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后10%的,为“不合格”类工程中心。   

  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将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补助工程中心在评估期内的科研支出。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将给予通报。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一)连续两次绩效评估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检查、监督、考评等;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nghai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6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