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 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经费管理,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沪张江高新管委会〔2016〕85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奖励、购买服务资助形式支持的项目。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聚焦张江示范区发展战略,保障创新创业活动的实施;按照创新创业活动的目标和任务,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科学合理地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主体获得的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全程监督、绩效评价。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预算管理、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区政府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一)相关区政府负责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的初审与推荐,负责已批复立项项目的中期评估、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对终止项目的财务清算等监管工作,张江示范区各分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具体事项。

  (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的评审、中期评估、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对终止项目的财务清算等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张江示范区各分园管理机构对重点项目的监管。

  (三)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区政府协助市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与项目经费内容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和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两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资助政策予以明确。

  第六条 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指申报时项目尚未实施完成,经评审立项后,根据项目管理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用款计划和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指在项目申报时已实施完成或满足绩效指标、取得项目实施成果、通过项目验收审查的项目,按照资助政策明确的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项目经费补贴的支持方式。其中的空间改造费指对盘活存量物业资源建设众创空间改造孵化用房功能或改造开放式公共场所服务空间,所发生的房屋功能设计、改造、监理、审价等费用。

  第八条 项目经费指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的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购置和租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提交专家评议意见。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辅助材料、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不含办公用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软件购买、委托开发制作费:是指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专用软件购买费用或委托专业单位开发、设计、定制专用软件的费用。

  (四)委托业务费:包括测试化验加工费和第三方专业服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开发设计等费用;第三方专业服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宣传、法律、财务、人力资源、中介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信息采集与交换费、示范应用推广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七)劳务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项目组成人员、因项目需要引进人才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发放对象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合同。

  (八)其他经费:包括专家咨询费、论证费、研讨费、调研费、培训费等支出,应当在项目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仅限对专家的个人支付、不得支付给专家所在单位、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项目组成员及管理人员。论证费、研讨费、调研费、培训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论证、学术交流与研讨、项目协调、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和培训等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申请主体为事业单位的,涉及国家和本市有开支标准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

  (一)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和张江示范区各分园所在区政府共同设立,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包括用于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3亿元,用于各分园7亿元)。

  各分园需要市级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一部署向分园导入或布局的重要创新创业资源的重点项目,由分园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每年合计安排不低于7亿元。

  专项资金采取总量核定、分年安排的办法,每年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际需要,由项目实施主体所在的区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自筹资金须为货币资金,包括项目实施主体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投资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与项目申报同步进行。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实施内容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支出内容和统一制作的项目申请书要求提交项目经费预算表,逐项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按不同经费来源分别编列预算,同一支出内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要求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提供自筹资金经费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按资助政策中资助事项的内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经初审后评估。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预算初审分别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分园管理机构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预算初审需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的承担能力、运营状态、落实自筹资金情况和专账管理情况,未经初审的项目不予评估。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评估,主要评估预算开支范围、标准和测算依据与项目的相关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对项目实施主体承担项目的资金能力做出评价。预算评估意见及调整建议反馈至分园管理机构和项目实施主体,分园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实施主体调整项目材料后,连同项目任务书一并提交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汇总,并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编制预算报告。

  第十二条 预算报告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下达书面批复意见,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重大项目批复意见,分别向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所在分园管理机构下达;重点项目批复意见向分园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批复意见明确项目预算总额、专项资金市区两级资助额和下一年度市区两级专项资金拨付金额。对未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告知各分园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合同是管理主体实施经费拨付和监管、项目实施主体执行项目的重要依据。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的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主体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是项目管理合同的组成文件。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项目经费预算及项目考核指标等;项目实施主体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需明确合作各方任务分工、进度计划、经费分配、考核事项等内容。项目实施主体与合作单位均需接受项目管理主体的监管。项目管理合同和项目任务书文本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主体自书面批复意见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管理合同。重点项目的项目管理合同由分园管理机构或区政府指定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重大项目的项目管理合同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或分园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让。项目实施主体及合作单位须按项目管理合同及组成文件的约定执行。对于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管理合同及组成文件内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主体及合作单位因故改变名称的,重点项目由分园管理机构核准后变更,并在项目验收时连同验收材料一并报送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重大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核准后变更。

  (二)项目预算总额保持不变,除设备费以外的科目预算如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由项目管理主体在项目验收时予以审核确认。其中:劳务费和其他经费科目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三)项目预算总额保持不变,设备费科目预算如需调整的,其中:设备费预算中专项资金部分总额调增的、或设备费总额不变但调整金额超过预算额30%的、或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设备用途和数量发生调整的,重点项目由分园管理机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送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重大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因项目实施需要,其他设备费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实施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审批,由项目管理主体在项目验收时予以审核确认。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减的,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材料费、委托业务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支出。

  (四)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总额需调整的,应遵循必需、必要的原则,调整申请需依据充分、理由合理、说明翔实、测算准确。对在项目之间进行预算调整的,重点项目之间的预算经费调剂使用,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由分园管理机构于6月底前将当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项目之间的预算经费调剂使用,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预算资金调剂使用方案,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项目管理合同终止:

  (一)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的,项目管理主体单方面解除项目管理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终止。

  (二)对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管理主体提出申请,项目管理主体经审核后,终止项目管理合同并组织项目清算。

  (三)对按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实施完成项目的,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管理合同终止。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根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对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预算书面批复意见中的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按照市、区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全额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级支持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力结算下达区财政。

  第十八条 各分园管理机构根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下达的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书面批复意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于8月底前编制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明确下一年度项目预算使用总额和市、区拨付专项资金金额;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汇总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市级资金分区分配表,以及本年度调整后项目预算的市级资金分区清算表,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的财力结算。

  第十九条 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根据各分园管理机构提交的拨款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其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应按《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一)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自项目管理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的40%;自项目通过中期评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的40%;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审计和验收核定数额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余款,拨付额不超过专项资金资助额的20%。

  (二)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自项目管理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项目监管是项目管理主体对已立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主要包括:跟踪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终止清算、年度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实施立项后跟踪检查。跟踪检查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定期简报和项目管理主体不定期抽查。

  (一)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的每季度末向项目管理主体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简报,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和需要管理主体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项目管理主体在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除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之外,不定期实施项目进展情况抽查,有条件的单位可探索建立项目监理人制度。项目抽查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项目管理是否规范有序等内容。项目抽查结果作为中期评估、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中期评估主要评价项目实施主体及合作单位是否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内容;是否按计划完成中期考核指标;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率是否合理;是否健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保障措施等制度。中期评估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项目实施主体自评估。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项目中期指标完成日起30天内完成自评估,并向项目管理主体提交中期评估申请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项目管理主体实施评估。项目管理主体应于正式受理中期评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评估。项目实施主体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中期评估的,应于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项目中期指标完成日90天前向项目管理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仍按原约定时间节点实施。申请中期评估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原约定中期完成时间1年,且只能申请一次。分园管理机构在组织实施重点项目中期评估前,需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报送评估方案,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有选择地参与评估;中期评估完成后,分园管理机构需将各项目的中期评估意见报送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

  中期评估所需文本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需要复议与未通过三种。

  (一)对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按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拨付专项资金。

  (二)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在接到项目管理主体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充工作,由项目管理主体组织复评,复评通过的项目,按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拨付专项资金。

  (三)对未通过中期评估但有条件整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主体责成项目实施主体限期整改,按时完成整改且经评估合格后,拨付专项资金。

  (四)对未通过中期评估且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主体终止项目、停止拨付项目后续专项资金、组织财务清算。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需接受项目验收。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的验收与评审立项一并实施。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管理主体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主要评价项目实施主体及合作单位是否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是否取得预期成果;是否完成考核指标;预算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并合理。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的验收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项目实施主体自验收。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组织。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截止日起30天内完成自验收,并向项目管理主体提交验收申请和报告表、项目经费决算表,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及项目验收所需其他资料。

  (二)项目管理主体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管理主体应于正式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项目验收的,应于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项目完成截止日90天前向项目管理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未经批准,仍按原约定时间节点实施。项目验收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原约定项目完成时间1年,且只能申请一次。项目管理主体在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前,需对项目实施主体及合作单位进行项目审计(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完成项目审计方可组织项目验收。分园管理机构在组织实施重点项目验收前,需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报送验收方案,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有选择地参与项目验收。重点项目验收完成后,分园管理机构需将项目验收意见报送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

  项目验收所需文本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需要复议与未通过三种。

  (一)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审计和验收核定的项目实际支出金额拨付后续专项资金。

  (二)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在接到项目管理主体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充工作,由项目管理主体组织复评,复评通过的项目,根据审计和复评核定的项目实际支出金额拨付后续专项资金。

  (三)对未通过验收但有条件整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主体责成项目实施主体限期整改,按时完成整改且经审核合格后,拨付后续专项资金。

  (四)对未通过验收且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主体终止项目、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组织财务清算。

  第二十六条 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情形的项目,项目管理主体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实施主体终止项目管理合同,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一)项目实施主体自接到终止项目管理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等工作,并向项目管理主体提出书面清算申请。

  (二)项目管理主体自接到项目实施主体书面清算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清查处理工作,项目管理主体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完成或因故终止时,专项资金预算总额减去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总额及合理后续支出后的余额。重点项目结余资金由分园管理机构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全额收回区财政,分园管理机构于每年8月底前将留存资金数额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重大项目结余资金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原渠道收回。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是以专项资金设立的目的和资金用途为标准,对项目管理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产生成果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的工作。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样本,绩效评价内容、标准和评分表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制作。

  (一)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组织实施。分园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汇总完成上一年度重点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和项目管理工作总结,形成自评报告,报经所在区政府提出评价意见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完成上一年度重大项目和各分园重点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及项目管理工作总结,会同市有关部门形成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单个项目的绩效评价结合项目中期评估或项目验收实施。

  (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专项资金年度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评价情况纳入园区项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并解除项目管理合同、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实施主体继续申报专项资金资格、违规行为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等方式;构成违法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以下情形将予以追责:

  (一)对项目实施主体未对项目经费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行为;擅自改变预算科目经费用途、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主体的行为;不配合项目跟踪检查的行为,给予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处理。

  (二)对不按规定提出中期评估或验收申请、不按规定提出延期评估或验收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导致评估和验收无法实施的;未通过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又不按要求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对有前款行为且不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整改的,终止项目,解除项目管理合同,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三)对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终止项目,解除项目管理合同,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四)对项目简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材料弄虚作假或杜撰失真的;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的;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的;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的;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的,终止项目,解除项目管理合同,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资格,构成违法的,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用管理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项目实施主体承诺制;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在项目立项、实施、评估、验收等不同阶段记录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责任人、中介机构、评估评审专家等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诚信情况,作为参加项目申报和评估评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适时将违规行为纳入本市信用体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机制。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各分园所在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采用全市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覆盖专项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统一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初审、评估、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涉及科技或商业秘密的,受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履行保密职责。对未征得委托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同意,泄漏项目有关信息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初审、评估、验收等工作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的,按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明确的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统一制定的文本,可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门户网站下载(网址为www.zjsfq.gov.cn)。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